
航运人看过来!放射性物品的“安全指南”
在癌症治疗、核能发电、考古研究、工业检测等医疗、能源、工业领域,放射性物品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放射性物品若运输不当,可能对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造成严重威胁。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揭开船载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安全密码”。
放射性物品的“隐形威胁”
放射性物品释放的α、β、γ射线及中子具有极强的电离能力,能直接破坏人体细胞DNA结构,引发急性辐射损伤或致癌、致畸等慢性疾病。更为严峻的是,放射性污染具有持久性危害——某些核素半衰期长达数万年,且能通过生物富集效应在食物链中逐级放大,形成长期生态威胁。这种既不可见又难以自然降解的特性,使得放射性污染一旦发生,将对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造成长期影响。
放射性物品的船舶运输“安全密码”
为保护人员、财产和环境在放射性物品运输过程中免受电离辐射等有害影响,世界各国对放射性物品都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力保“零泄漏、零事故”。船舶运输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规则》)。
(一)分类和编号
放射性物品是指托运货物中含有放射性核素活度和总活度超过规定数值的货物,属于第7类危险货物。货物的放射性内容物特性,包装类型,运输方式对其分类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下表列出放射性物品的所有分类和编号。
小贴士:
易裂变物品是指含有浓缩铀-233、铀-235、钚-239、钚-241易裂变核素的物品。
低比活度物品(LSA)是指比活度有限的放射性物品,或预估的平均比活度低于限值的放射性物品,例如铀矿石。
表面污染物体(SCO)是指本身无放射性,但在其表面分布着放射性物品的固体物体,例如被放射性物品沾污的防护服、设备。
特殊形式物品是指不弥散固体放射性物品或含有放射性物品的密封件,例如陶瓷密封源。
按特殊安排运输的放射性物品,经有关当局批准后,可不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规定,但运输中的总体安全水平应至少等同于满足该规则的所有适用要求所具备的水平。
(二)包装和包件
根据放射性内容物的特性、活度水平、比活度和运输方式,放射性物品包件主要分为例外包件、工业包件、A型包件、B(U)型包件、B(M)型包件和C型包件。包件应符合构造、试验以及批准的要求,每一包件中放射性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制。
小贴士:运输指数(TI)和临界安全指数(CSI)的确定
运输指数(Transport Index, TI)和 临界安全指数(Criticality Safety Index, CSI)是放射性物品运输两个关键的安全参数。除了以独家使用(Exclusive Use)的托运货物以外,任何包件或集合包件的TI不得超过10,CSI不得超过 50。
TI是用于评估包件的辐射外照射风险。根据TI值范围,包件分为I,II和III三个级别。其中,I级最低,III级最高。
CSI是用于评估易裂变物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核临界事故(链式反应)的风险。因此,运输易裂变物品时还需计算临界安全指数。
(三)标志、标记和标牌
包件应在其包装外表标出易识别、耐久的标记。对于需经批准的B(U)型、B(M)型或C型包件,还应在包件外表面标识三叶型符号。
包件、集合包件和集装箱应按照合适的类别粘贴适用的标志。包件应贴在相对的两侧,集装箱贴在每侧和每端。
载运无包装的LSA-Ⅰ、SCO-Ⅰ或SCO-Ⅲ或包件(例外包件除外)的大型集装箱及罐柜,应在每侧和每端贴No.7D式样标牌。下半部“放射性”(RADIOACTIVE)字样的使用是非强制性的,也允许在此位置显示所托运货物的联合国编号。
(四)积载和隔离
船舶运输时,大部分第7类放射性物品的积载要求为积载类A。特殊的,UN 2977和UN 2978六氟化铀条目适用积载类B,避开生活居住处所;六水合硝酸铀酰溶液、引火的金属铀和引火的金属钍适用积载类D。
放射性物品应与船员和乘客充分隔离。用下列量值计算隔离距离和剂量率:
.1 船员经常占用的工作区域,剂量为每年5mSv;
.2 旅客经常进入的区域,为每年1mSv,并考虑与暴露于其他所有相关来源和受控应用的预计剂量。
我国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双保险”
我国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管体系通过"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双轨并行模式实现全方位管控,形成从分类管理到运输全链条的"双保险"机制。
分类管理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将放射性物品划分为三类,根据放射性物品的潜在危害程度实施差异化管控。
小贴士:
一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Ⅰ类放射源、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乏燃料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
体健康和环境产生重大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二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Ⅱ类和Ⅲ类放射源、中等水平放射性废物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
体健康和环境产生一般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三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Ⅳ类和Ⅴ类放射源、低水平放射性废物、放射性药品等释放到
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较小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名录管理
配套制定《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试行)(环境保护部2010年第31号公告),对各类放射性物品进行精准化列名,确保管理措施与国家标准(GB 11806《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规程》、GB 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衔接。
船舶运输须知
按照危险货物管理;
托运人应当在交付船舶载运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放射性物品的的正式名称、种类、数量、危险性质、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等货物信息,并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载运放射性物品的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载运放射性物品的船舶不得与其他驳船混合编队拖带;
船舶载运放射性物品进出港口,应当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许可手续。
小贴士:托运材料
危险货物安全适运声明书
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
有效的批准文件
运输说明书
辐射监测报告
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
装卸作业方法
安全防护指南
结束语
核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让我们携手共进,强化核安全意识,筑牢船载放射性物品安全防线,凝聚起维护国家安全、守护核安全的全民力量!